关于老城区拆旧建新限高的提案

信息来源:县政协网站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8-04 17:40 【 字体:
案   由关于老城区拆旧建新限高的提案
提案人:陈斌
理   由:随着近20年的房地产大发展,特别近几年的棚户区改造和安居工程项目的支持,城区的楼房越建越高,而街道、楼间距没有实质性的拓宽和改变。特别是老城区的居住环境随着高层越建越高,而变得越来越差,邻里矛盾也越来越多。
1.《城市规划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2.2021年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三)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3.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   议:1.老城区拆旧建新,原则不应该超过原建筑高度,最高不应超过6层。
2.老城区拆旧新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居民通风、采光和消防要求。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令必行、有禁即止,不可放任未批先建,建成再批,损害群众利益,加剧消防隐患。

处理状态:正在办理

| 责任编辑:王文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