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和省医保局也针对群众最关心最期盼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医疗保障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依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卫健委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
三、主要内容
参保缴费对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县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执行标准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全县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中央464元,省、市116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涉及范围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10月15日至12月25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