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0-25 11:54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1-2079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21〕10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卫健委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8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参保。

(二)县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体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六)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全县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中央464元,省、市116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60元。

3.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70元。

4.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5元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6.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10月15日至12月25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 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平利县迁入外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县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六、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社保站、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县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分工协作。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居民医保参保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并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县税务局,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需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FTP等线上方式,至少一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部门。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各镇人口信息。县教科局负责对县内中小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进行政策宣传,动员、督促学生随同家长一并参保。县残联负责核实核准重度残疾人员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参保登记的主渠道放在镇社保站、村(社区)代办点。各镇、各部门要坚持分工协作,积极主动加强沟通衔接,认真细致把好政策关口,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合力推进。

(三)明确目标任务。综合参照近3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2022年参保计划任务下达各镇(见附件1),各镇要按照11月底最低完成80%、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对2022年度一般脱贫户和“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必须实现参保全覆盖。一般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多次动员仍不愿参保的一般农户,要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由各镇社保站负责登记相关信息(见附件2),将信息资料于缴费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县医保局(联系人:贺亮,联系电话:8423329)。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和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短信、微信、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缴费政策标准、筹资方式、集中缴费时间、缴费流程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广泛关注、大力支持、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宣传力度,通过在缴费窗口和各镇社保站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培训村上E终端代收点人员指导注册等,开展多层次宣传,引导参保群众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激活,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和水平,促进医保服务更加便捷惠民。

(五)严格督查考核。县医保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要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镇参保缴费情况实行一周一督导、一周一通报,对进度靠后及时提醒督办,对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镇提请县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县政府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镇和医保、税务等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重点督办事项,确保征缴工作快速有序落实。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2.docx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1〕105号.pdf

图解: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平利县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关于《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