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陕西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应发放基本生活费。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 800 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 1000 元。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围的孤儿,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各类标准补助,同时,通过差补方式按上述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
孤儿由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寄养家庭每月 300 元的劳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