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因伤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 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15000 元;对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 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30000 元。对经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 2000 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全费用定额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 1 次。
③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因伤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 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12000元;对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 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20000 元。
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病因伤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15000 元。
⑤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因伤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 20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 15000 元;尘肺病和重度精神病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救助标准按县级相关文件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⑥特殊情况的认定。重点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属于不予救助范围的,在市(含市)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 25%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在市外和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 20%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
⑦救助对象在各类保险理赔、社会帮扶、合疗报销、医疗救助均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 30000 元以上的,超出 30000 元部分,再按照 20%比例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不超过 50000 元。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 10%。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单病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