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21 16:14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1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年05月21日

平政办发〔201370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建设工程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利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

 

 

平利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规划和管理工作,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建设工程规划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建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及管理,研究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县规建委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建设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投标、资料申报及项目实施;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的用地选址规划、工程规划审批及建设监管;县国土局负责建设工程的用地选址、报建审批及办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环境保障,协助住建、国土部门加强施工建设监管。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县国土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住建局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程序向县规建委申报,经审批同意发文后,国土、住建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建设业主取得用地及规划建设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范围包括:县城市中心区(东起连仙河口、西到普济寺村、南北至两山山脊),308省道狗脊关至关垭子、贵洛公路两侧200米可视区域,以及长安集镇和景区、天书峡景区、女娲山景区、龙头旅游村、翠茗园、琵琶岛等重点风景区、古仙湖库区及水源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界定需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及资源环境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房建、市政、工厂、道路、水利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获得县规建委的审批发文许可,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重点市政工程等项目建设规划,由县住建局组织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进行专业评审,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县规建委审批。

在重点区域建设的交通、土地、水利、扶贫、社会事业及工矿企业等项目建设规划,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进行专业评审,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县规建委审批。

县规建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例会。

第十一条 县规建委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发文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由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国土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县规建委会议纪要办理工程准建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国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干部,共同到施工现场定位放线。未经上述单位定位放线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至±0.000时,建设单位必须申请上述单位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继续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验线不合格的现场下达书面停工整改通知,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变规划许可和批准建设内容的,应按规定报县住建局、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变更,重大项目变更须由县住建局、国土局报县规建委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变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构)筑的总平面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和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

对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建设的;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未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

(四)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处理终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未通过规划验收的,由住建局下发整改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村负责督促建设业主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按程序申请规划复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过县规建委审批、未取得放线开工记录及验线合格通知书和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营业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申请临时用地,或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县住建局和国土局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无条件退还用地并清理现场。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城乡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平利县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私人建房管理办法》,严禁个人以私人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或建单元房对外出售牟利。违规开发和出售的,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县规建委审批先建或超出县规建委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筑。一经发现,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国土及所在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责令停工,经查实确属违法建筑,必须限期自行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等方式为违规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取得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占用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局、国土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内容限期整改规范;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对建设业主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向县规建委申报、县规建委未发文同意,住建、国土、房管部门擅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手续或办理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书一律无效,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审批单位负责对违规批建的建设工程予以拆除,收缴注销违规办理的用地、准建手续及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住建部门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放任、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妨碍或阻挠住建、国土部门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监督其纠错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工程和重点区域房建工程规划审批流程图

      2、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其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流程图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