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利县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09 17:31 【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县级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利县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利县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普查    清查办法   通知                       

  送:市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利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全县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发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平利县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组织原则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由各经济普查办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1、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2、银行、保险等部门,要向经普办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

3、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要向同级经普办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经普办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经济普查办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二)登记原则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居委员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法人单位在本市的跨县区产业活动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银行、保险、邮政、石油、电信、移动、网通、联通、铁通等部门按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单位清查。

法人单位在市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进行单位清查。

银行、邮政、烟草县级按法人单位对待,按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单位清查。

本着不重不漏,便于工作的原则,法人单位在本县跨乡镇(普查区)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登记按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单位清查,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单位清查表的填报。

单位清查是本次经济普查的重要环节,个体户是本次清查的关键,各县区经普办要着力把握好个体户清查,重点是集市、农贸市场和夜市要不重不漏。尤其要清查好个体户中从业人员数。

在清查登记期间,全县建立清查单位数周报告制度。各乡镇经普办从10月份6日开始,每间隔7天向县办报告清查登记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办对个别乡镇清查工作不力的进行巡查、督查和通报。

(三)组织方法

经济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全县要根据统一制定的单位清查方案(方法),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普查区的经济普查工作人员进行。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单位清查表

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

 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及上报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9月初开始,至200811月底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930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

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平各单位及“三上”企业于20081010前上报单位清查表。

各乡镇经普办于20081020前上报单位清查表及录入数据。

县经普办于20081110前上报单位清查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先比对后清查”。第一种方式是“先清查后比对”。先清查后比对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分别与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重点进行查遗补漏。我县单位清查采取“先清查后对比”方式。县、乡、镇级经济普查机构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与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重点进行查遗补漏。清查对比工作步骤概括为“两来两往、两下两上”。“两来两往”:部门提供名录报来普查办,普查办根据县、乡、镇“地毯式”清查名录资料进行比对,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返往各部门按其审批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查找核实,核实后再报县普查办交各乡镇查实,普查办再将最终清查结果返往各部门评估认定。“两下两上”县普查办将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整理成名录底册下发各乡镇普查办与清查表进行比对,上报比对结果交部门核实,再将部门核实结果下发各乡镇普查办重点查遗补漏,再将查遗补漏结果上报县普查办。

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十三个步骤: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聘用与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聘用与培训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聘用应于915前完成,培训应于930前完成。县级培训县、乡镇普查业务骨干,各乡镇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两员”培训工作。“两员”培训时间县级不得少于2天,乡镇不得少于1天,所有乡镇的包村干部和抽调到经普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两员”培训,确保各乡镇在清查登记攻坚阶段的人员力量。

(二)划分普查区、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原则上以2008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每个居委会、行政村为一个普查小区。村(居)委会管辖区域较大的,可视情况细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该普查区内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每个市场应单独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示意图的绘制。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A3纸,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乡(镇、街道)××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要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要将每个普查区的普查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示意图上,以便明确责任。

(三)收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并协助普查办公室将资料按地址逐级分解到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税务、工商、质检、发改委、经委、建设、乡镇(中小企业局)、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质检、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民政、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提供。

县级普查机构要将这些资料按地址码分解到下一级普查机构。

 (四)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五)“地毯式”逐一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

1、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范围和界线;

2、熟悉环境,明确个普查员负责区域的街道、门牌起至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3、按照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首先必须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并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并上报乡镇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乡级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对行业代码和地址码或法人码进行编码、录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连同录入数据一同上报县级普查办公室。

(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县级普查机构收到乡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法人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修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乡级为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的起点单位,主要任务是完成单位清查数据录入、复录校验工作。

(八)单位查遗补漏

县经普办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须将“地毯式”清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其中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九)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分两个层面: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清查中未找到的行政登记记录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最后,对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要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对比分析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普查办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十)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市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抽取至少2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1%

省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市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市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市单位总数的0.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

1、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

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十一)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县级普查机构单位清查数据抽查验收合格后,要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反馈的跨区域数据,最后汇总生成本县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普查单位名录数据是各种普查表印制、发放,各专业组织普查培训、登记,各普查区普查正式登记的基础依据。

(十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

单位清查基层数据以电子文档上报,综合数据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报送,纸介质必须经上报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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