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利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09 17:25 【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县级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结合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和本县实际,制定了《平利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利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普查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平利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全县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的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三上企业”和重点调查单位)、《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基层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五、普查表的表式及印刷
第二次经济普查表共分15类套表,专业套表分类名称如下:
1、工业专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2、建筑业专业
资质内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资质外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3、房地产专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普查套表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普查套表
4、批发和零售业专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不包括E104表、E121表、E122表)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
5、住宿和餐饮业专业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6、其他专业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
交通运输业企业普查套表(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普查套表)
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不包括典当业)企业普查套表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普查套表
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套表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程序中,编制有分表系统程序,确定每个普查单位所应填报普查表的种类。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以各县区上报单位数量为依据,计算各种普查表的调查单位数和所需填报的普查表数,确定发放各类普查表的数量。
六、普查用标准目录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6、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7、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8、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
9、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3、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5、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七、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各级普查机构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城关镇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普查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填报;法人单位在本县跨乡镇(普查区)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省际、省内跨市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省际、省内跨市区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还要向其活动所在地的普查机构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市内跨县区的产业活动单位,统一由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组织上报;市县普查机构组织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汇总。
八、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1、普查方案的制定
根据第二次省、市经济普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统一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应的工作方案。各乡镇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全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乡镇经济普查的具体规则。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有关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经济普查知识,掌握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复查等各种经济普查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经济普查。
(4)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在清查入户时,须持有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6)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7)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普查指导员在乡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宣传、单位清查、登记、复查、汇总工作进度资料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项工作,并负责《单位清查表》的填报工作。
(1)制定本普查区调查线路方案。首先,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2)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负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和普查表的数据质量,整理装订普查区全部普查表。
(3)认真处理普查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要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整理好调查单位的清查表,做到胸中有数。
(3)在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前,绘制普查区示意图。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资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4)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修正、补报。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全部普查表确认无误后,普查员以普查区为单位将普查表装订成册,签字上报上一级普查办公室。
4、普查区的划分
普查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在普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
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旅游度假区、工矿区、商品交易市场等,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乡(村)级区域。
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乡级区域内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级行政区域。
普查区划分和普查区图手工绘制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
5、普查业务培训
县级负责培训县、乡镇普查业务骨干,各乡镇负责辖区域的“两员”培训工作。其中:单位清查“两员”培训时间县级不得少于2天,乡镇不得少于1天,所有乡镇的包村干部和抽调到经普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两员”培训,确保各乡镇在清查登记攻坚阶段的人员力量。普查正式登记的培训,县经普办采用条块结合的培训方式,按普查表填报类型划分培训对象,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九、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普查分单位清查和普查表填报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清查阶段。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单位清查采用先清查后比对方式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银行、保险、邮政、石油和电信业(电信、移动、网通、联通、铁通安康分公司)按市级法人(或比照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单位清查。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
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9月初开始,至2008年11月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
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平各单位及“三上”企业于2008年10月1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表。
各乡镇经普办于2008年10月2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表和单位清查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情况说明。
第二阶段为普查表填报阶段。对于“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将常规年度统计直接纳入普查,并采用常规年报表号,按照年报要求上报数据资料。对“三下”(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普查表填报。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平各单位及“三上”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前上报单位普查表。各乡镇经普办于2月30前上报全部普查基层资料。
十、有关部门普查的组织实施
1、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军队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武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普查工作。
军队和武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分行业的普查资料。
地方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的普查工作,军队、武警系统予以协助。
2、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两个部门的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单位名录,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规定的部门财务指标普查表填报,并负责分解分地的财务数据。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两个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进行清查核对,组织进行单位清查。并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填报普查表。具体包括:
⑴ 61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⑵ 61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⑶ 60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⑷ 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602—1附表
⑸ 605—1《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⑹ 606《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⑺ G604《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填报。
3、消防部队的普查工作由地方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边防、警卫部队不纳入普查范围。
十一、普查的数据处理
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普查数据处理所需要的人员、资金、计算机环境、网络环境和消耗品的准备,各种清查表、普查表的人工初审、编码,数据录入、复录校验、编辑审核工作,普查原始数据、综合汇总数据上报,名录库建设和普查数据库建设等。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乡级为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的起点单位,主要任务是完成单位清查数据录入、复录校验工作。其他数据处理工作起点为县级。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数据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县乡镇普查机构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上报普查数据。
十二、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本级质量控制方案,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方案设计、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表填报、收表审表、数据录入和数据处理全过程。
为有效提高普查的数据质量,保证普查套表内数据衔接,满足普查数据处理多平台模式的需要,数据审核从县级开始,采取套表审核方式,各专业套表由各专业统一组织审核,既要符合本专业数据审核要求,同时要符合基本单位、能源、信息化指标审核的要求。
县普查办按照市上的要求组织本级的单位清查、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十三、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前期针对单位清查和普查表填报两大阶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后期做好普查成果的发布、宣传和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
十四、普查资料的公布及开发应用
县普查办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报经市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后,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根据普查资料分别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工作相关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十五、普查工作的总结
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前,都要从工作和技术两个角度,对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培训、清查、登记、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开发应用等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总结,为今后的普查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各级普查机构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2008年8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8年9-12月为单位清查阶段;2009年1-5月为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9年6月-10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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