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2025年)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17:43 【 字体: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平利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平利县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平利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平利县城关镇平利花园
办公电话:0915-84207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7月1日至8月31日):8:00—12:00,15:00—18:00;冬令时(9月1日至6月30日):8:00—12:00,14:00—18:00。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1

袁英忠

27090224002

2

周克银

27090224020

3

龚甲宝

27090224003

4

黄德生

27090224004

5

邓乐璠

27090224005

6

陈楠

27090224011

7

刘德明

27090224021

8

曾风齐

27090224006

9

杨西平

27090224009

10

吴凤华

27090224010

11

王铂雄

27090224012

12

彭秋贵

27090224013

13

李鑫鑫

27090224014

14

张小丽

27090224015

15

周昱光

27090224016

16

杨国瑞

27090224017

17

沈康康

27090224018

18

吴丰彦

27090224019

19

唐韬

27090224023

20

丁丽

27090224024

21

肖春梅

27090224025

22

施松

27090224026

三、执法依据、权限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详细情况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矿山除外)统一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统一适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附件3)。
四、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两人执法全程记录→发现违法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并取证→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现场听取陈述申辩→当场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案审会集体讨论→法制机构审核→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办理时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平利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0915-8420751
七、救济途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平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附件:
1.平利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版).pdf
2.《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