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

信息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1 15:0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4-215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规〔2024〕014—县政府001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利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全县下列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3.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4.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
6.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7.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9.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平利县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长安镇梁家桥村以西,南至城关镇龙头村以北,西至城关镇三里垭村以东,北至长安镇高原村以南。(1号拐点:梁家桥村村委会以西、2号拐点:高原村王增跃住户以南、3号拐点:磨石沟村冯义春住户以南、4号拐点:猫儿沟村谭芬住户以南、5号拐点:三里垭村李金山住户以东、6号拐点:药妇沟村唐祖华住户以北、7号拐点:纸坊沟村刘自明住户以北、8号拐点:龙头村何德宝住户以北、9号拐点:中坝村张明山住户以北)。具体划分范围见附件1:《平利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划定技术报告表》表4.1和图4.1。
二、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三、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及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8412006)。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平规〔2022〕001-县政府001)同步废止。
附件:平利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划分范围图.pdf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公文PDF原件:平规〔2024〕014—县政府001.pdf

【政策图解】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