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你所《关于确定公(廉)租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平物房字〔2024〕18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和《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县公(廉)租房租金标准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按租住的房屋面积计算,廉租房按1.5元/月·㎡的标准收取,公租房按4.5元/月·㎡的标准收取;
二、根据公租房供需的实际状况,推行租金差异化收费管理,对于区域位置偏僻、户型相对较差、长期空置的房源,收费按照已核定租金标准的80%执行(房源信息以政府网站公布为准),确保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
三、根据现有公租房动态管理状况,如果出现供大于求,导致部分房源出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面向市场对有租房需求的寻租户出租,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已核定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
四、承租人已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回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向县物房所申请延长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过渡期间租金按照核定标准的1.2倍收取;
五、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确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间租金按照市场价(已核定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
六、不同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平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