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平利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平利县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平利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平利县城关镇平利花园
办公电话:0915-84207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7月1日至8月31日):8:00—12:00,15:00—18:00;冬令时(9月1日至6月30日):8:00—12:00,14:00—18:00。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执法依据、权限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详细情况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
四、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两人执法全程记录→发现违法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并取证→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现场听取陈述申辩→当场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案审会集体讨论→法制机构审核→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办理时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平利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0915-8420751
七、救济途经
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平利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平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