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安委会研究决定,现将《2024年平利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利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2024年平利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2〕30号)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有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有效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包保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县、镇、企业“三位一体”包保责任体系,每名县级领导负责辖区内一家非煤矿山或一座尾矿库安全责任包保,确保不漏一矿一库。
三、包保责任范围
平利县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及停产的非煤矿山共22座,未闭库销号的尾矿库1座。具体见附件。
四、包保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一是检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班前教育制度是否落实,值班登记与井下人员是否相符。二是检查自救器及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确保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并随身携带,每个班组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并确保正常使用。三是检查井下安全警示指示标志设立是否齐全,避灾线路图和现状图标识是否完全清楚,危险性较大地段是否进行安全告知和事项提醒,重要岗位是否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四是检查通风系统,要求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完善,掘进工作面等区域的局部通风有效,确保通风措施安全可靠。五是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片帮冒顶排险安全管理,作业现场人员是否安全可靠,危险地段是否有专人把守,坚决制止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生产现象。六是检查安全通道,特别是井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梯是否按设计规范要求建设,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不能保证人员通行安全。七是检查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八是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和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等。九是检查废弃矿洞封堵情况,是否悬挂警示标志。十是检查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二)露天矿山:一是检查现状图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是检查矿山开采情况。要确保台阶高度、宽度以及坡面角符合设计要求,禁止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方式,确保机械铲装作业与机械二次破碎。三是检查边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清理浮石危石,加强边坡监控、切实防范边坡垮塌事故。四是检查排土场管理情况,严格按设计排土,切实加强排土场平台沉降变形及周边山体地质情况的监测监控。五是检查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三)尾矿库:一是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应急预案等。三是检查尾矿库周边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是检查汛期前是否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调洪演算、应急演练和“叫应”联动机制。五是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坝体坡面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冲沟等问题。六是检查排洪系统的进水口、出水口是否堵塞,排洪沟、隧洞、溢洪道等是否有损坏、淤积情况。七是检查尾矿库的位移监测、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八是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五、落实包保责任
(一)县级领导包保责任
1.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矿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包保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调度掌握包保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研究解决包保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日常监管主体和属地监管单位监管责任
1.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开展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矿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每月不少于2家次深入矿山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并定期向县级包保领导汇报非煤矿山企业当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的“一人一档”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矿山建设。
4.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5天;配齐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配齐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五科技术人员”;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现通风、排水岗位无人化管理。
8.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配齐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配齐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五科技术人员”;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9.尾矿库主要负责人配齐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对尾矿库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每年汛期前进行尾矿库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六、实行公示公告
非煤矿山企业公告: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基本信息、包保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
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同级政府安委会进行备案。县安委会每年定期更新年度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安排方案和责任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