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函〔2023〕5号)文件要求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于2024年6月委托安康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平利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划定技术报告》。根据《平利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划定技术报告》拟定了《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意见征集稿)》,现将《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意见征集稿)》面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2日前反馈。
联系人:陈文滢,电话:8412369
邮箱:1458915842@qq.com
附件1: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的通告(意见征集稿).pdf
附件2:平利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划定技术报告.pdf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