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平利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平办字(2021〕36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公布如下: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3.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指导学校做好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