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08:42 【 字体:

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平利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平办字〔2021〕36号)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1.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相关工作。

2.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4.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5.牵头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勘界定标工作,组织划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6.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省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等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修复工作。

7.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指导,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8.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9.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加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10.严格砂石料物料堆场用地审批,负责河道规划范围外用地以纯砂石等物料堆放为目的以及采石采矿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11.指导各镇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区域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按照职责职能分工,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

1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