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镇政府实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4-083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发〔20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5月20日 |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无权管、有权管看不见”的难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要求,经县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级政府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司法局负责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目录,采取“一镇一清单”赋权方式,组织相关部门与各镇政府签订承接行政执法权事项确认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涉及下放的行政执法权由相关镇级政府承接实施。对未达到具有2名以上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镇,待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数达到要求后,再承接县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事项。
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到镇后,以镇级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但纳入各镇统一指挥协调。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下放由各镇政府依法行使后,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县政府决定镇级政府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本部门与各镇政府的执法权职责边界,避免出现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镇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级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镇级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县司法局要指导各镇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统筹推进各镇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不断提升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五、涉及下放行政执法权的县级部门要加强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完善与承接镇的信息互通机制、部门执法人员下沉基层一线驻点指导工作机制、“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纠偏正向,指导、监督、支持镇级政府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六、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承接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保持执法机构人员相对稳定并持证上岗,保障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镇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发挥基层执法“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优势,降低违法处置成本。
七、继续严格执行镇综合执法清单管理机制,凡未经法制审查和县政府审定同意,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向镇级政府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对镇综合执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基层执法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镇级政府承接落实行政执法权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下放执法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公文PDF原件:平政发〔202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