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24〕537号批复,批准同意将平利县老县镇木瓜沟村、老县村,城关镇普济寺村,长安镇高原村,洛河镇洛河街村等有关村组7.407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利县长安富硒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洛河年产80万吨钻井液用重晶石粉加工项目、平利经开区(普济)标准化厂房一期建设项目、平利县老县镇新材料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利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537号)
3、批准时间:2024年5月11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老县镇木瓜沟村、老县村,城关镇普济寺村,长安镇高原村,洛河镇洛河街村,征地总面积7.4077公顷,具体面积和四址界畔以陕西佳维空间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县政府平政发〔2023〕1号、平政发〔2023〕2号、平政发〔2023〕16号、平政发〔2022〕12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利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537号)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 责任编辑: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