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平利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信息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16:28 【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平利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平利县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平利县城关镇纸坊沟村三组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12621.20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相应距离为界,东:自北向南5.08米,再向南15.98米,转向西南15.10米,再向西南12.70米,再向西南8.22米,再向西南10.14米,再向西南9.38米,再向西南4.91米,再向西南2.66米,再向西南3.15米,再向西南4.40米,以道路边线为界;南:自东向西4.15米,再向西4.75米,再向西11.47米,再向西9.12米,再向西6.10米,再向西3.27米,转向西南4.21米,再向西南5.99米,再向西南4.96米,转向西5.85米,以道路边线为界转向西北23.92米,再向西北29.97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西:自南向北10.11米,转向东北9.43米,再向东北21.95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转向西北11.23米,转向东北19.17米,再向东北2.30米,再向东北6.62米,再向东北2.66米,再向东北10.01米,再向东北5.48米,以道路边线为界,转向西北8.07米,转向东北9.12米,再向东北7.40米,再向东北13.92米,转向西北6.19米,再向西北2.30米,转向东北2.26米,转向东2.25米,再向东7.02米,转向东北1.97米,再向东北33.00米,转向西北27.89米,转向北17.13米,转向西北36.98米,再向西北14.59米,转向北5.06米,以步梯边线为界;北:自西向东1.73米,转向南3.07米,转向东南14.46米,再向东南26.64米,再向东南8.50米,再向东南2.09米,转向南1.40米,再向南16.45米,转向东南28.56米,转向西南36.94米,再向西南4.97米,再向西南14.60米,再向西南6.07米,再向西南9.73米,转向东南6.51米,以步梯边线为界,转向东6.62米,再向东8.36米,再向东3.09米,再向东2.53米,再向东1.85米,再向东2.49米,再向东7.75米,再向东13.50米,再向东7.80米,再向东7.35米,再向东6.82米,再向东10.90米,再向东7.84米,再向东9.82米,再向东15.33米,再向东3.90米,再向东3.82米,以道路边线为界。

二、洛河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平利县洛河镇洛河街村二组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685.73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相应距离为界,东:自北向南36.01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南:自东向西南4.34米,转向西7.72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西:自南向北28.29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再向北11.33米,以自围墙边线为界;北:自西向东26.01米,以自围墙边线为界。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展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纪念塑像等纪念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四、相关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平利县烈士陵园宗地图.pdf

附件2:洛河烈士陵园宗地图.pdf

平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16日

| 责任编辑: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