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17:44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4-002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23〕49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平利县交通运输局    平利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巩固城乡公交发展成果,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参照《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16号),结合我县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城乡公交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县城至镇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    城乡公交运营补贴对象为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开通运营城乡公交线路、依法办理我县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交企业。
第四条    对公交企业投入运营车辆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车辆每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经县交通局考核认定后按每车每年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兑现补助。各镇辖区内到村公交运营补贴事宜由属地镇与公交企业协商解决。
第五条    城乡公交运营补贴内容主要包括执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落实乘车优惠政策、实行减免票和打折票减少的收入。
城乡公交运营须落实以下票价减免和优惠政策:
(一)对“六类人群”予以免票。“六类人群”指:军人、武警、伤残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士、残疾人、身高不足1.3米儿童及幼婴儿,根据规定按车辆座位数比例免票。
(二)对办理学生卡、普通卡的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优惠。
(三)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惠。
第六条    对公交企业承担政府安排的应对突发事件、服务大型活动等指令性任务增加的运营成本,由用车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第七条    公交企业要依法依规执行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按时向县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上报财务报表。
第八条    县交通局牵头,联合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交管大队对公交企业年度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等次兑现补贴和进行奖惩。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再奖励公交企业5万元。
(二)考核为“良好”等次的,按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三)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在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基础上扣减2%,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三)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基础上扣减5%,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县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交通局负责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申报,对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对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做好补贴资金兑现;负责对批准开通运营的公交线路加强运营监管,监督公交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县发改局负责公交发展政策支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和调整执行票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对县交通局提出的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进行核定,按照本办法及时拨付资金。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公交企业每年3月份向县交通局申报当年运营补贴,须提供补贴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车辆统计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年中预拨、年底清算”。县财政每年6月底前比照上年度补贴总额预拨50%资金至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拨付公交企业。每年年末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最终结算。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新增公交线路、变更运营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增开公交线路、变更运营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新出台公交运营成本构成、约束标准等政策规定,按相关规定调整执行。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3〕49号.pdf

【政策图解】关于转发《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