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16:21 【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登记备案”规范表述为“排队轮候”,相关办理审批流程不变。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5、6目规定的情形。

三、按照陕文明办函〔2022〕9号文件测量要求,《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1目中规定的“距离”测量方法应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四、《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肢体残疾人应为较高级别: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属于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除肢体残疾外,以下情形同样适用残疾人放宽办证条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五、《规定》第十四条中可不受间距限制细化解释为间距标准降低为一般零售户的50%。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七、为确保公平公正,特殊群体放宽办证条件应保持一致,《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在间距与数量限制上参照补充说明后的第十四条进行。

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补充说明由平利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平利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