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反映“魏先生-《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的解释”的答复情况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9-06 16:17 【 字体:
9月5日,有网友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栏目反映“请问:《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款内容为: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此处的维修资金指的是大修基金吗?是否包含物业费?”现答复内容如下:
平利县人民政府:《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1.该条款是指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应该符合的条件。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房屋大修基金,是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包含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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