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解读】陕西人社惠企便民政策清单

信息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5 16:44 【 字体:

惠企便民政策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核心条款 办事程序(流程) 负责处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1号) 2020.2.16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类工种线上培训,完成培训按照线上培训部分补贴提高30%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1.办理部门:央企和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省属以下及私人企业向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2.所需材料:①开班申请表;②人员花名册;③劳动合同;④线上培训方案;⑤线上学习证明材料;⑥补贴申请表等
3.办结时间:开班申请3个工作日,补贴申请15个工作日
4.办理费用:无
职业能力建设处 029-63915137 办理层级:市县
2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5号) 2021.6.24 十一、放宽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签订期限至2个月以上,补贴标准相应调整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1.办理部门:当地人社部门
2.所需材料:①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②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④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3.办理时间:随时受理,按批次审核支付
4.办理费用:无
就业促进处 029-63915075 办理层级:市县
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3 十二、加大城镇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力度。对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城乡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的,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 1.办理部门:设立就业援助基地的人社部门
2.所需材料:①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②劳动合同复印件;③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3.办理时间:随时受理,按批次审核支付
4.办理费用:无
就业促进处 029-63915075 办理层级:市县
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4 《关于印发〈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381号) 2022.8.23 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部门: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
2.所需材料:①单位基本信息(含银行账户);②吸纳就业人员基础信息;③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首尾页(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与合同期限页)或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④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3.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工作
4.办理费用:无
就业促进处 029-63915072
5 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2000元补贴。
1.办理部门:当地人社部门
2.所需材料:①单位基本信息(含银行账户);②吸纳就业人员基础信息;③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首尾页(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与合同期限页)或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④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3.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工作
4.办理费用:无
就业促进处 029-63915072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6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2022.3.4 落实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各市(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办理部门:参保地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特困(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申请表》;②困难企业附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7 《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1号) 2022.4.26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1.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线上经办系统给予信息提示,线下当面明确答复。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8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2022.5.31 加大社保降低费率和缓缴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无需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时,按失业保险费率1%计算。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9 加大社保降低费率和缓缴力度。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1.办理部门:参保地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特困(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申请表》;②困难企业附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0 精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 1.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对无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人力资源类企业需申请,经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公示后发放。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1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大数据比对审核,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人数发放留工培训补助。企业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1.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此政策的统筹地区,省级调剂后上年度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12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1.办理部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企业携带新招用大学生花名册、毕业证、身份证;②劳动合同;③若证书无法查询的,按“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办理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3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1.办理部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申领人填写相应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②携带证书原件(颁发电子证书的需打印证书)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4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 2022.5.18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1.办理部门:参保地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特困(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申请表》;②困难企业附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15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办理部门:各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无(企业登录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陕西养老保险APP操作)
3.办结时间:即申即享
4.办理费用:无
社保局综合处 029-85516361
16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 2022.6.9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工伤、失业保险缓缴:
1.办理部门:参保地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①《特困(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申请表》;②困难企业附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
3.办结时间:即办
4.办理费用:无
失业保险处 029-6391513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
17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
1.办理部门:各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材料:无(企业登录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陕西养老保险APP操作)
3.办结时间:即申即享
4.办理费用:无
社保局综合处 029-85516361
1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号) 2022.1.5 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19 2.对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在岗在班人员和因防疫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防护保障,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0 3.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或发放生活费。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1 4.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2 5.组织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优质培训机构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条件下,深入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定向培训,促进技能就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3 6.鼓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就业未返乡农民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在2022年1月、2月期间,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可通过“陕西职业技能提升公共服务系统”申报相关资料。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4 7.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可针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脱贫劳动力等三类人员,开发社区(村)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25 《关于落实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0号) 2022.7.12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98元,即在原来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1.办理部门:省社保局城乡居保处
2.所需材料:文件依据、数据修改单
3.办结时间:8月份完全发放到位
4.办理费用:无
省社保局城乡居保处 029-85534755
26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5号) 2022.9.8 (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52元(含医疗费50元);
(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85元(含医疗费50元);
(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80元(含医疗费50元);
(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165元(含医疗费50元)。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21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7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 2021.2.19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18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28 《关于发布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1号) 2022.9.30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2.5%。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劳动关系处 029-63915118

附件:陕西人社惠企便民政策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