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平利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公开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吸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各阶层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开供群众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评议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