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3-04 15:30 【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平利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公开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吸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各阶层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开供群众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评议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