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5 16:11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2-151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22〕7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平利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依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两厂(场)”)。

第二章 职责职能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的两厂(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专人管理,保证两厂(场)稳定运行、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县城镇两级两厂(场)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两级两厂(场)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监测站具体负责城镇两级两厂(场)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对各镇镇级两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确保两厂(场)规范运行。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引进具有专业资质企业对全县镇村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管理,并督促各镇做好现有资产摸底核查和移交;企业要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运行,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行为,依法做好垃圾处理渗滤液调节池和渗滤液处理系统安全运行及达标排放监管工作。

第三章 运行标准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运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验制度和停电、进水水质突变、水量突变、洪涝冰冻灾害、重要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编制完成《运行与维护手册》,报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按规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行业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局等管理部门联网。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鉴定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维护并向运行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生产运行日志和严格的取样、检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按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日报、月报、年报等运营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完好率、设备检修情况、限产停产记录、成本核算、污泥量、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付费申请表等。

(四)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各镇应履行主体责任和应急处理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五)企业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局。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范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运行,须执行《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应包括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计划、垃圾填埋区作业单元控制面积、填埋压实度、雨季应急、车辆指挥调度、已填垃圾作业面及时覆盖、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等。

(二)填埋场应当保证连续运行,运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三)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并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及地下水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四)填埋场运行期间,应逐日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后期维护管理情况及环境检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五)控制填埋场恶臭污染排放,重点对裸露垃圾、渗滤液、填埋气等恶臭污染源进行治理,安装除臭装置,加强恶臭环境监测。

(六)填埋区达到设计填埋高度时应及时封场。填埋场封场后,运营单位要加强封场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继续对填埋气体、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并对地下水、渗滤液、填埋气体、大气、生活垃圾堆体沉降及噪声进行环境安全监测,直至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区域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不得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十条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确保渗滤液出厂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其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等。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按照“保基本、保规范、保运转”的原则,各镇应精准做好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年度运行经费测算,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县住建局上报下年度运行经费。在财政、审计、住建审核把关的基础上,经县政府专题会议集中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其纳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或专项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十三条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

年度综合检查由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查,并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量化的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应当派员配合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垃圾渗滤液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三)不按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影响污水、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发监管函,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对污水、垃圾处理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造成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后果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2〕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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