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7-28 10:3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2-1453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22〕7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利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平利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发展阶段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苏陕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协作项目资金),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支持陕西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所实施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原则及支持方向

第三条  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适当向乡村振兴示范村倾斜, 资金分配统筹考虑全县产业布局,各镇农村人口数量、脱贫人口规模、监测对象规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

第四条  协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纳入《平利县苏陕协作“十四五”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支持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特色种养、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区域品牌培育、三产融合示范、科技转化平台等促进产业提质增效项目;支持劳务协作,包括发展社区工厂、帮扶车间,开展劳务招聘和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支持消费协作,包括县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支持乡村建设,包括乡村道路、改厕、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支持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托育等项目;支持人才交流,包括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灾后恢复重建、协作创新等项目。

第五条  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办公用房及宿舍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根据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带动效果等,协作项目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本金注入,是指协作项目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或集体投资形成国有或集体产权的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协作项目资金投向非经营性民生项目,并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协作项目资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原扶贫车间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适当给予补助。

第七条  每年可安排少量协作项目资金(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10%),投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用以放大投资或增信协作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苏陕协作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协作项目资金投入基金或机构的金额,同时应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建立“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每年度申报的协作资金项目应从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项目储备严格按照“项目单位申报、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组织项目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围绕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谋划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的县域主导和优势特色项目,需对储备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经济、生态、绩效等方面。对技术要求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行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对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搞形象工程的、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储备项目。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四季度,县发改局组织各镇、各部门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储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确认批复。进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入库、出库严格按程序报批。入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苏陕协作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必要手续齐全。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项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未纳入“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资金权益归属明确;经营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充分,市场预期收益较好;资本金注入项目需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类型,申报项目应视情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带动情况等。

(二)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规划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按规定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资产权属方案。协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要提交资产归属相关方案或文件,明确责任和产权关系。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带动成效材料,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十三条  协作项目资金申报及审核适用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给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常州经开区对口帮扶平利联络组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程序一般包括资料查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审查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建设期限、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二)县发改局根据省、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核结果和省级抽查反馈的拟安排项目清单,会同常州经开区对口帮扶平利联络组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

第六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根据安康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反馈的拟安排项目清单,结合项目资金申请额度及帮扶带动效果等,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分解并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按进度组织资金拨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推进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县发改局进行书面报告,由县发改局会同常州经开区帮扶平利联络组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项目单位根据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依规履行建设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年度协作项目的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项目计划下达、公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每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县财政局配合县发改局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协作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适时对已竣工项目的审计论证意见进行抽审;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产确权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带动成效专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配合做好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应在项目实施地张贴公示公告,并悬挂“苏陕协作项目”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审计结论意见,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对协作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做好资产登记,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不合规、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导致在各级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出现问题的,县发改局将收回其问题项目资金,并调减其下一年度协作项目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对协作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性援助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利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平利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2〕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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