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游中国最美乡村·品平利特色美食”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2-102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平利县“游中国最美乡村·品平利特色美食”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号
平利县“游中国最美乡村·品平利特色美食”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推动全县餐饮为主的商贸业消费潜力。平利县政府开展“游中国最美乡村·品平利特色美食”惠民消费活动,以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发放政府惠民消费券的方式,鼓励市民消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坚持“政府引导、商户参与、媒体造势、利商惠民”的原则,把握暑假、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围绕“游中国最美乡村·品平利特色美食”惠民消费主题,通过发放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刺激和拉动县域餐饮服务业消费,为全县消费增长注入新动能。
二、活动时间
暂定自2022年6月-2022年10月结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活动时间),活动分两期开展:
第一期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
第二期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
三、投放额度及活动对象
按照“政府补贴、商家让利”的原则,平利县人民政府筹措财政资金500万元。电子消费券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平台投放,所有在平人员(包括外地来平人员),用户定位在安康市已绑定手机号码且已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均可申领消费券。
四、消费券使用范围
平利县域内餐饮服务业商户均可参加,具体名单以最终活动公告为准。
五、消费券组成
本次消费券共计投入500万元,每期消费券投入250万,为餐饮业消费券,券面额分为150元、100元、50元,分别满600元减150元、满400元减100元、满200元减50元。
六、领取方式
消费券在“云闪付”APP平台首页专区入口进入活动页面申领,每人每周最多可以领一次,每次可领各种面额券各一张。
七、使用规则
消费者领券后,可在名单内的餐饮经营实体店进行消费核销,消费券自动抵价相应金额,单笔交易限使用1张消费券。使用周期为自然周,自发券日起1周内有效,到期未使用自动失效;未核销消费券统一回收,纳入下一个发放周期。
八、商户参与要求
1.平利县域内餐饮商户均可参与活动。所有纳入名单的可参与活动的商户将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各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2.各参与活动商户可自行打印或领取统一印制的活动海报,店铺显著位置张贴活动海报,积极引导店员进行活动宣传,通过生活号、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形式对此次活动进行宣传。
3.参与活动商户须严格落实食品品质控制、强化风险防控等主体责任,签署《促消费诚信经营承诺书》,及时处置消费投诉。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活动资格。
4.商户及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否则将要求商户返还已经套取的活动资源或向主办方赔偿同等价值的款项;情节严重的交相关执法机关查处。
5.参与活动商户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均由商户独立负责,在交易过程中遇有质量和服务问题,可按照正常的消费流程进行维权,活动主办方不对商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6.本次消费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网络发放,因网络及信息系统原因影响电子消费券正常使用时,活动主办方可协调商户保障领取者相应消费权益,不承担其他责任。
7.参与活动商户必须保证最强的保供力度,争取券用所值,活跃消费市场。
8.参与活动商户要积极引导消费者扫码领券,主动提醒消费者参与活动。
九、工作要求
(一)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宣传推动作用,形成促进消费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活动宣传彩页等形式,广泛宣传此次消费券活动内容,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融媒体中心、县市监局、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
(二)加强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监督参与活动的商户规范、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市监局)
(三)加强疫情防控。参与商户严格按照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消费场所、人员防护、卫生消杀等工作,营造卫生健康、安全绿色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落实资金保障。先行筹措资金500万元,按照消费券发放时间和资金规模将相应款项转至相应账户,待整个活动结束后,根据云闪付平台实际核销额结算,即活动期间消费券实际被核销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2〕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