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年产30万方商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受理,受理公示期为:2022年4月14日~4月27日(10 个工作日)。由于在受理公示期间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经研究,现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规程的通知》(陕环办发〔2021〕66号)第十九条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和作出审批决定前的信息公开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鉴于上述原因,我局决定延长你公司年产30万方商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确保审批公正、公开,我局拟采取座谈或听证的方式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待投诉举报问题处理后,按正常程序及时限要求审批。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