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2-017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规〔2022〕002—县政府002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01月28日 |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0月1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县林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使用“电猫”非法狩猎;
(四)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一切野外涉火活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及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切勿盲目扑救。
平利县森林火警报警(举报)电话:12119
平利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电话:0915-8421504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