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1-271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1〕140 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2021年12月17日
平利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全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投资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品牌荣誉奖
1.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 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加盟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且客房数在35间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国家、省级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称号,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平利美食开发奖
1.美食街区培育奖:在县城和A级景区等政府规划的街区范围内,每建设一个特色美食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平利风味小吃、平利美食、夜市、酒吧等业态,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一次性奖补投资主体5万元。
2.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发展农家乐,达到农家乐3星级以上评定标准的,正常营业一年以上,按3星级、4星级、5星级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3万元、4万元、5万元。
3.美食品牌推广奖:每申报一个地方美食质量标准并在10家以上餐饮单位进行品牌推广,一次性奖补质量品牌推广主体3万元。
(三)住宿新业态培育奖
1.旅游民宿:①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发展旅游民宿,客房在3间以上,正常营业一年后,按每间客房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②对引进全国知名民宿专业管理机构,正常托管运营1年以上,一次性奖补托管机构5万元。
2.非标住宿设施: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新建集中连片非标住宿设施(帐篷酒店、小木屋、集装箱、客栈)床位数20个以上的,正常营业一年后,每个床位奖补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旅游商品孵化奖
对在A级景区或区域性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设立旅游商品示范店,规模在20 平方米以上,售卖平利地方特色旅游商品,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参与体验项目奖
景区开发的参与体验项目,正常营业一年以上,按照有效固定资产的10%予以奖补,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乐园、运动公园、汽车公园、网红打卡点、文创基地、悬崖蹦极、悬崖秋千、丛林穿越、观光火车、滑道、滑索、攀岩、低空飞行、峡谷拓展、滑雪、水上运动等参与体验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六)旅行社团队“引客入平”奖
凡组织招徕游客来我县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研学科考、康体养老、拓展培训等活动的旅行社等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年组织 游客1000人-5000人,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0元/人次奖补;年组织游客5000人以上,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5元/人次奖补;年组织过夜游客1000人-5000人,且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5元/人次奖补;年组织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且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20元/人次奖补;过夜游客每增加1晚,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人次(最多补助不超过5晚)。
(七)专业人才培育奖
专科以上旅游专业院校毕业生来平与旅游企业签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按年度每年分别给予专科、本科及研究生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具有国家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与旅游企业签约3年以上,每年奖励3万元。奖金兑现到企业, 由企业考核兑现到个人。
(八)文旅产品开发奖
对取得注册商标的文创产品(能体现平利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纪念品、工艺品),正常生产销售经营后,每个单品一次性奖补研发主体2万元。
(九)自主营销补助奖
1.对文化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平利旅游资源、产品、线路等,按年度累计实际支付宣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营销补助奖励。
2.对经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审定同意举办的以宣传旅游为主题的摄影、绘画比赛,比赛所设奖项奖金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举办单位。
(十)重点项目扶持奖
对市场主体新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大型酒店等重点旅游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条 奖励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材料
1.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品牌连锁酒店和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奖励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省、市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美食开发、住宿新业态培育、旅游示范激励、参与体验项目、引客入平、专业人才培育、文旅产品开发、自主营销等奖励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场所面积资料、 验收或评选结果等印证资料。
(二)评审程序
1.每年12月底前由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将拟申请奖项资料申报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初核,联合有关部门现场核查,报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次年4月底前兑现奖补。
2.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从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所有项目必须建成并正常营业、对外接待游客,做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服务热情。
(二)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对同一项目符合两项及以上奖励、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不予重复奖励。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的申报资料,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1〕140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