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1-246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1〕1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现将《平利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平利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断提升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辨识和抵御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及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遵循“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县级业务指导、各镇各部门责任主体、行业部门监管、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落实体系。
第三条 坚持以健全完善县、镇、村(社区)“三级联动联防”为主线,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排查、协同联动、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为重点,以政策支持、考核奖惩、督导检查等为保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考核督导。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防范非法资金群防群治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主要负责人是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负总责,镇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六条 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预警防范合作,确保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主要责任人,本对行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等积极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县处非办、县委宣传部切实发挥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牵头作用,各镇、各责任单位和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宣传工作主体责任,充分利用融媒体、横幅标语、宣传单位、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引导群众提高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非法集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规范金融广告行为,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广告监测检查,严格投资、融资类广告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监管,强化媒体自律,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第九条 开展风险排查。严格落实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常态化排查机制,各镇、各部门对本区域、本行业风险排查负总责,加强风险排查部署,及时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线索,推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限期整改。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责任,负责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对非法集资易发、高发、频发行业,做到风险排查全覆盖、专项整治不留死角。
依托县、镇 村三级综治中心,建立镇、村(社区)信息员制度,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提高监测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 畅通举报渠道。县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地址,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充分发挥110、12345便民热线举报作用,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政策规定,调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积极性。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现、监测、预警非法集资线索。
第十一条 协同联动发力。建立公安、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情报信息反馈、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和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收集互联互通机制,各镇、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向县处非办上报非法集资线索,重大线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做实研判会商。各镇、各部门要研判会商通过风险排查、专项整治、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的各类非法集资问题线索,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经县处非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在做好稳控措施基础上,对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组织者和集资参与人两方协商落实还款措施,缓释风险;对恶意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等部门坚决快速打击。
第十三条 监测资金流向。人民银行平利支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各类账户监测管理职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甄别账户异常交易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非法集资案件查处、侦破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县域五类机构市场主体信息监管,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实时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各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为依据,按程序将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使非法集资市场主体“一处发现,处处受限”。
第十五条 强化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规则。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协会会员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会员及其他市场主体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和苗头性线索,协助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基础保障。县财政局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镇和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处非办、各镇、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处非工作力量,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奖惩。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夯实领导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问责。县处非办加强对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导和政策指导,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中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1〕1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