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1-1518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烟专〔2021〕24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现将《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平利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12日
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平利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利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户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
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和安全经营环境、场所要求。
(三)合理化布局条件
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条 依据平利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县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他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
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若干个二级市场单元。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二级市场单元再细分为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
(一)城区、集镇市场
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且城区相邻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集镇相邻零售点距离在20米以上。
(二)农村市场
采取局部数量布局模式,每个行政村或社区至少设置1个持证零售户,并在结合单元内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便利程度等因素基础上综合计算零售点数量上限。
(三)特殊区域
按照“一区一策”的模式,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
第十二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零售点规划数量 = 基础规划数量 +/- 修正规划数量
基础规划数量 = 二级/三级市场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 ÷ 一级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一级市场单元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 = 一级市场单元卷烟销售总量 ÷ 一级市场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二)修正规划数量确定方法
修正指标:在基础指标基础上根据具体因素进行适量增减,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可调增因素包括:
(1)住宅区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实际入住1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00户增加1个指标;
(2)建制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安置点2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2.可调减因素包括:
(1)市场单元内常住人口较少,或按基础指标布局规划确实超出当地市场消费的,可以适当调减指标;
(2)市场单元属于以外出务工为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若干指标;
(3)市场单元内上年度真烟异常流出数量超过户均销量,每超出1倍,减少该单元内1个指标。
(4)市场单元内有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应当调减指标。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市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 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电器、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茶叶店、土特产、化妆品、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儿童用品、餐饮、网吧、花卉礼品、洗浴场所、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棋牌室、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物流寄递、丧葬祭祀用品、流动摊点、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兽药饲料、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培训教育机构、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5.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6.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7.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8.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化肥、种子、农药、油漆、药品(中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9.经营电子烟的;
10. 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11.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12.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青少年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含县级)农村聚居区等,根据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上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十五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集镇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实际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副食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单边“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非聚居区工程项目(按工期时间设置零售点,工程完毕后,如无消费群体,不再设置零售点;如已有零售点能满足消费需求,也不另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两侧之间最短距离。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中所称“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大门两侧之间的距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间距、规划指标数量的限制:
(一)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三级以上残疾,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军属,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
(二)因城市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400平米以上)、商场(2000平米以上)及其他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平利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平利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公文PDF原件:平烟专〔2021〕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