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有网友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栏目反映“本人家中有集体土地拆旧建新自建房屋一套,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人为本人母亲。母亲现在已是城镇户口,我本人也是城镇户口。想咨询一下:1、现在的不动产证上能否增加我的名字?2、母亲在世时,这套房屋能否直接过户给我?或者以捐赠等其它形式过户给我?3、如果只能在母亲过世以后继承,那么相关税费政策如何?”相关问题。现答复内容如下:
平利县:就诉求人罗先生所咨询问题,现答复如下。1、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由本村本组经济组成员可以获得,因罗先生目前是城镇户口,所以不动产权证不可增加其名字;2、罗先生母亲以前为农业户口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现转为城镇户口,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有效,但不得转移给城镇户口居民,也就不能与罗先生发生赠予、买卖过户,但罗先生母亲过世后,罗先生可依法取得继承。3、房屋继承相关税收政策,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也已联系罗先生并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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