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吉河、石牛河、汝河、秋河、南木河、正阳河、渭道河、让河、白沙河、水坪河、湖河、松沙河、莲仙河、冠河、县河15条规模以下河流的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等级为Ⅲ级的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堤防等级为Ⅳ级的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堤防等级为Ⅴ级的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流域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公里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护岸地管理范围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护岸地管理范围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有库区的河道库区管理范围为库区校核洪水位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二)保护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保护范围为:①堤防等级为Ⅲ级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0米(或以内);②堤防等级为Ⅳ级的护堤地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或以内);③堤防等级为Ⅴ级的护堤地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或以内)。
无堤防的河段,其保护范围为:①流域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公里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护岸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或以内);②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护岸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或以内)。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5日起执行。
平利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