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唐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0-007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人事任免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任字〔20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县政府决定,任命:
唐兵、张炜霖同志为县林业局副局长(正科级);
胡亲花同志为县政府接待处主任;
杨玲同志为县政府接待处副主任(八级职员),试用期一年;
苏建军同志为平利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利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利县中皇旅游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陈婧婧同志为县社会经济普查中心主任(八级职员),试用期一年;
郭勰同志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康庆同志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队教导员;
刘军同志为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荆哲同志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曾祥敏同志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教导员;
柯军同志为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正科级);
刘小军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曾安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吴瑞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执法监督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莉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执法管理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李猛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案件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华同志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王钊同志为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龙军同志为县公安局老县派出所所长;
余国平同志为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所长;
万光富同志为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教导员;
查家立同志为县公安局八仙派出所所长;
康理同志为县公安局八仙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翁义朋同志为县公安局洛河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周立同志为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所长;
万德广同志为县公安局大贵派出所所长;
龙俊平同志为县公安局大贵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陈潇潇同志为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周军同志为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所长;
张培培同志为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所长;
康纪根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老县交警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胡亲花同志县政府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康庆县公安局大贵派出所所长职务;
刘军同志县公安局八仙派出所所长职务;
荆哲同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教导员职务;
曾祥敏同志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职务;
柯军同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职务;
龙军同志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余国平同志县公安局老县派出所所长职务;
万光富同志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查家立同志县公安局洛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周立同志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万德广同志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培培同志县公安局八仙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程用武同志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康凯同志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黄猛同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吴伟同志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杜江同志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教导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柯嶔同志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毛海军同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老县交警中队中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杨忠红同志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罗刚同志平利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利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利县中皇旅游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苏建军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小车队队长职务随机构改革自行免去;
柳娟同志原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二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职务随机构改革自行免去, 根据个人申请,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小军同志原任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职务随机构改革自行免去;
周军同志原任县公安局直属刑警中队队长职务随机构改革自行免去。
2020年2月11日
公文PDF原件:平政任字〔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