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应急临时征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范围:平利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属的医疗用品、工程机械、交通工具、能源和其他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以及卫生室、宾馆、停车场等场所、场地。
二、平利县人民政府为应急临时征用主体,根据疫情防控应急需要作出应急临时征用决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各镇、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征用时间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并依法告知被征用对象。
三、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应急临时征用决定提供相关应急所需物资或场所。
四、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临时征用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强制征用。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征用主体应当在15日内返还、恢复征用物资或场所,并依法依规给予征用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