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8-21 08:18 【 字体:

 第一条  全县公路里程达2064.62公里,总资产约140亿元,其中农村公路1818公里(县道245.4公里资产约12亿元;乡道289.9公里资产约9亿元;村道1282.7公里资产约13亿元),资产约34亿元。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全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农村公路县乡村道路具体路线以省市路网调整批准意见为准。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镇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制。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总体规划、项目申报、计划争取工作;负责县道的行政许可审批,指导镇政府做好乡、村道涉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涉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县道养护工作,指导镇村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乡道的管护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乡村道路议事、乡村道管护和“路长制”等制度,引导全民树立爱路护路意识;负责乡村道路涉路行政许可审批,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负责乡道涉路违法行为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乡道养护工作,督导村组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所辖区内村组道路的管护工作。负责建立村道议事机制、爱路护路事项村规民约,落实“路长制”;负责村道涉路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涉路违法行为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查处;负责做好辖区内村组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八条  建立县有路政员、镇有协管员、村有护路员的农村公路管理队伍。镇协管员由镇政府负责道路管护工作的干部兼任,村级护路员由村委会委员或选择责任心强的村民代表担任。

第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建筑物与公路水平距离,原则上县道(含重点乡道)不得小于7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村道不得小于3米,严厉打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堆乱放、乱占滥建行为。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落实农村公路分级养护机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养护;镇政府负责乡道养护;村委会负责村组道路养护;矿山道路、产业园区路、景区公路由使用和受益单位负责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群结合,落实机构人员,组建养护队伍。县乡公路组建专业化养护队伍;村组道路落实农户分段养护体制。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评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每两月检查评比一次,乡道每季度检查评比一次,村道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镇政府对村道路每季度检查评比一次。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养护经费拨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运营严格落实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总体要求,采取优先发展城乡公交和多种运营方式并存的原则进行。鼓励实施镇内公交,充分利用班线、电话预约等车辆弥补建制村公交。电话预约车要按有关规定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查,实行县镇村三级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客货运站点建设的规划、项目争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内公共交通的运营补助和环境保障工作。所有客运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化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维护好全县运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网约黑车、顺风车等违法营运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