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7号)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19 15:10 【 字体: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8〕年737号审批土地件批准,同意将洛河镇莲花台村、洛河街村、六一村、三坪村、双垭村,三阳镇九里村、梁家坝村、牛角坝村、尚家坝村、泗王庙村,西河镇水田河村、梅子园村、西坝村,兴隆镇新场街村、汝河村等有关村组0.173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耕地0.0588公顷,园地0.0982公顷,林地0.01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转用后的0.1738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0.8033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0.9771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利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位置:洛河镇莲花台村、洛河街村、六一村、三坪村、双垭村,三阳镇九里村、梁家坝村、牛角坝村、尚家坝村、泗王庙村,西河镇水田河村、梅子园村、西坝村,兴隆镇新场街村、汝河村等有关村组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㈡青苗补偿费:5.1623万元/公顷

㈢地面附着物补偿费:21.0780万元

四、失地农民安置形式:货币形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土地的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