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合同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3 18:03 【 字体:

项目名称:平利县西河区域敬老院项目附属工           

施工地点:     平利县西河镇东坝村                      

总 投 资:         6727797.58元                        

设单位(甲方):     平利县民政局                       

中标单位(乙方):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行为的廉政监管,根据《平利县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监管“双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应严格遵守中省市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四)双方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由甲方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予以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县纪委监察委举报电话:12388、8428944;举报网站:http://shaanxi.12388.gov.cn)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占有乙方车辆;

(六)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指定购买设备材料的生产商、供应商和服务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八)甲方必须将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按程序拨付到中标企业法定账户,不得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资金。

三、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转让、非法分包。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必须始终在工程现场组织负责项目建设,不得安排、委托他人负责。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聚、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乙方不得为甲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乙方不得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款,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法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中标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将乙方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依规限制乙方招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视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自愿接受有关处理和处罚。

五、附则

(一)本合同书作为 平利县西河区域敬老院项目附属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