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31 16:1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55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8〕82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5月31日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中省市驻平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加强窗口工作考核管理,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核,是对窗口单位和窗口A岗人员履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办事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考评。
   (二)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通过考评过程的实施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三)绩效考核遵循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中心考核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窗口A岗人员(B岗工作人员顶岗期间考勤、工作情况计入A岗考核结果,以下统称A岗)。
    二、考核方式方法
   (一)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包括窗口单位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和窗口A岗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包括窗口单位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和窗口A岗人员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考核加分不超过10分)。
   (四)日常督查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系统电子监察和不定期检查。
   (五)季度考核对照《平利县政务中心窗口单位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A岗人员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对各单位窗口、A岗工作人员逐一考核评分,并进行民主测评。
    季度考核窗口单位综合得分=(季度考评得分×90%)+(民主测评得分×10%)。
    季度考核窗口A岗人员综合得分=(季度考评得分×90%)+(民主测评得分×10%)。
   (六)年度考核根据各窗口单位全年窗口工作情况和窗口A岗人员综合表现情况,给予综合得分。年度考核分自我总结、民主测评(结合第四季度同时开展)和综合考评三个阶段。
    年度考核窗口单位(A岗人员)综合得分=(4个季度考核得分之和÷4×85%)+(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分×15%)。
    三、考核评价体系
   (一)窗口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包括组织领导、运行机制、办事规范、窗口管理、群众评议等五个方面内容。
   (二)窗口A岗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工作纪律、工作实绩、廉洁从政等五个方面内容。
   (三)工作创新及各类表彰视工作情况给予加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要求,将窗口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提供给县考核办。
   (二)窗口A岗人员年度考核得分作为其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分别报送县组织部门、县人社部门及窗口单位。
   (三)季度“红旗窗口”和“服务之星”根据季度考核综合得分,按照20%比例评选,评选结果通报各窗口单位,并进行表彰公示。
   (四)年度“红旗窗口”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年度综合得分,分别按照25%、20%比例评选,评选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五)窗口A岗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个人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评选,称职(合格)等次得分须在70分以上,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得分须在60分以上,得分小于60分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窗口单位,须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写出书面说明。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窗口A岗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函商窗口单位进行更换。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附件2:平利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A岗人员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