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8-054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8〕72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6月14日 |
2018年5月10日
平利县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生态立县”路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禁止与重点防控相协调、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促进、宣传引导与督查问责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源头严控、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坚决打赢秸秆禁烧工作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全年全时段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块黑斑”,实现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85%以上、禁烧率100%目标。
三、工作范围
以城关镇、长安镇、老县镇为重点区域,以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省道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为敏感地带,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四、实施步骤
秸秆禁烧主要集中在夏收与秋收两个时段,即5月1日至6月30日,9月1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0日;9月1日-9月10日)。各镇要及时召开秸秆禁烧工作会议,落实秸秆禁烧巡查队伍,制定印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责任制度,并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明确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效处置措施。按“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三级包抓责任机制,形成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实施阶段(5月11日—6月25日;9月11日—11月25日)。各镇组织执法力量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督查、巡查和检查,对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县环保局组织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并对城关、老县、长安3镇实行驻点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实时媒体曝光。县农林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培训及配套农机具的配置调运,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从源头严控秸秆焚烧;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对禁烧工作中的重大事故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禁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问题曝光。
(三)总结阶段(6月26日-6月30日;11月26日-11月30日)。各镇政府、县农林局、县交通局在继续巩固禁烧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评,分别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县大气办(县环保局)上报夏收、秋收秸秆禁烧工作总结,县大气办汇总全县禁烧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秸秆禁烧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省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措施的具体体现。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现场督导,务求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镇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镇干布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分片包干责任制;要不断完善镇、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发挥好网格长、网格员的监管作用,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执法监管。成立有环保、农林、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巡查组,深入各镇巡查暗访,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对发现的火点,依法依规实施上限处罚,对屡教不改、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各镇要成立秸秆焚烧巡逻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久久为功,取得实效。
(四)深入开展宣传。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与监督作用,采取宣传车宣传、在交通要道及人口密集区悬挂横幅、张贴禁烧通告、印制焚烧手册及聘请老党员、老干部讲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化的秸秆焚烧宣传工作,切实做到焚烧公告贴到组、宣传资料送达户,让秸秆禁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严格督查考核。环保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好记录、留存照片或者影像资料,建好督查台账;在督查过程中发现一个冒烟火点,将从辖区镇政府和责任部门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减0.01分;对禁烧工作做得好且未发现一处冒烟火点的,在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分值中加0.1分。县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为政不为、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