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31 11:4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54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8〕111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7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 12345 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平利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利县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管理工作,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群众提供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提升城市治理法制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 县12345 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便民中心)是12345 平台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县各相关单位 12345 平台工作承办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部门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是 12345 平台的承办单位,负责事项的接收、办理、转派、回复、检查,更新政务信息,完善平台知识库。由县12345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 12345 平台事项承办工作。
    各级承办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分级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12345 平台由 12345 热线电话和 12345 网络系统共同构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

第五条 12345平台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行政问责、分析研判”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受理与转办

    第六条 12345 平台通过电话、短信、信箱、网站及其他媒体等渠道,受理以下事项:
   (一)有关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行政审批等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二)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
   (三)对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七条 12345 平台不受理以下事项:
   (一)非县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二)110、119、120、122、96333 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武警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已经或应当通过法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正常信访渠道解决的事项;
   (五)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党员干部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纪事项;
   (七)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理完毕,诉求人未提供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八)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恶意攻击、骚扰或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九)反映诉求内容不齐全,无法处理的事项;
   (十)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件未提供实名和联系方式,导致无法核实的事项;
   (十一)其他不宜受理的事项。
    12345 平台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及其依据。
    第八条 12345 平台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咨询类事项,根据平台知识库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诉求人;不能即时答复的,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二)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优先”相结合的原则,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三)涉及两个或以上承办单位职责的事项,按照职责规定分别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四)涉及两个或以上承办单位职责,且需要一个承办单位牵头其他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按照职责规定分别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会办单位联合办理,督促会办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单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同一事项,转派至承办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职责不清晰、区域不明确、职能交叉或缺失、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事项,通过会议协调、组织现场踏勘、征求业务指导部门意见、提交编办或政府法制办审定、提请政府协调审定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需多部门会同办理的,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承办单位,应当遵照办理,不得退回。

第三章 办理与反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接收的事项进行分类办理:
   (一)承办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接收 12345 平台转办事项,属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立即联系诉求人,详细了解诉求内容,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办结;
   (二)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 12345 平台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 2 日内(指工作日,下同)申请退回,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县便民中心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同意退回的,进行职责界定后再次转派;不同意退回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12345 平台转办工单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
   (一)咨询类事项,自收到工单之日起 2 日内办结;
   (二)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类事项,自收到工单之日起 5日内办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严于上述期限的,办理期限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突发类事项外,承办单位在办理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 2 次为限,每次延期的时限和办理期限相同。确因情况特殊,需办理周期较长的,由承办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确认后,报县便民中心。
    第十四条 县便民中心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延期的,告知诉求人延期的情况;不同意延期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诉求人,并向县便民中心提交办理情况申请办结,经审核同意办结的,即为事项办结。办理情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事项办理时间、具体办理事项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结果、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回复诉求人的情况;
   (二)对事项进行针对性的正面回应;
   (三)投诉举报类事项,决定立案的应当上传立案决定书或注明立案编号和立案日期;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县便民中心审核办理情况,符合要求的,同意办结;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七条 12345 平台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由诉求人对话务服务和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满意度评价结果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十八条 首次评价为不满意的事项,发回承办单位重办,重办次数为 1 次,重办期限为 5 日。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重办事项进行分类办理:
   (一)应当办理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尽快办理;
   (二)已办理,但未对事项进行针对性正面回应的,应当再次办理;
   (三)应当办理或已依法依规办理,但由于事项内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暂时不能办理或诉求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可上传书面履责意见,并向诉求人说明。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重办后,提交办理结果,进行第二次满意度评价。重办事项的满意度,以第二次满意度评价为准。第二次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事项,县便民中心通过人工、网络、短信等方式回访诉求人,征询不满意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更新、维护涉及本单位的 12345 平台知识库信息,确保真实权威、及时准确,为即时解答和查询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项联动处置机制,将以下突发事项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一)涉及区域性水、电、气、网等问题的事项;
   (二)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及引发的次生灾害的事项;
   (三)城市管理部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项;
   (四)个人扬言将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 110 紧急警务事项。
    突发类事项,应当自收到工单后 2 小时内处理,并在 2 日内办结,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便民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 12345 平台受理渠道和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公共监督,听取改进平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便民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办:
   (一)县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二)集中投诉举报的热点、难点事项;
   (三)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复杂事项;
   (四)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项;
   (五)已有县政府决定、会议议定、经县便民中心协调确定、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认定的承办意见,但仍得不到解决的事项;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事项;
   (七)发回重办后诉求人仍不满意,经县便民中心认定确属于承办单位原因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作督办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均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一)对事项结案时间要求紧迫的,可采用电话督办的方式与承办单位沟通,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处理完毕。
   (二)对需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且仍在办理期限内的事项,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对县级领导交办、逾期未办结、办理结果不实或办理程序存在明显问题的事项,发出督办通知书跟进督办。
   (三)事项反映人与承办单位对处理情况表述不一致,存在疑问需要明确的,县便民中心应召集事项承办单位召开督办协调会,或共同到事发地调查督办,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提高办理质量。
   (四)县便民中心复核办结事项后,通过回访进行满意度测评,对群众回复不满意的事项,由县便民中心组织督查,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十六条 县便民中心利用平台网络系统,加强对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的监测、预判和管控,对各环节异常情况进行实时智能预警。
    第二十七条 县便民中心加强数据分析,实现数据实时可视化,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通报、工作简报、专报和个性化数据展现等形式,为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政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便民中心会同县监委对事项办理成效进行监督处理,对不积极履行办理责任、回避矛盾,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整治效果导致反复投诉举报,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便民中心将相关问题报送县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12345 平台接受媒体监督,定期报道投诉举报案例、发布咨询热点问题和政策解读,提出城市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平台制度执行不力和对诉求人合法合理的诉求不积极回应、不及时办理、不耐心解释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提交给媒体曝光。
    第三十条 县便民中心对对承办单位的制度建设、事项办理情况、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度和知识库信息维护等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12345 平台绩效考核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平台数据的归集、统计、考核结果等有疑问可提出申诉,县便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便民中心根据业务需求,联合相关承办单位或专业机构对各级平台管理人员、受理人员进行培训,相关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县便民中心、各级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诉求人信息、经办人员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诉求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事项,恶意攻击、骚扰、占用话务资源,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向 12345 平台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
   (二)咨询,是指诉求人对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存在了解的需求,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诉求人认为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市场监管、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损害了公共利益,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查处的行为。
    2.诉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不当,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行为。
   (四)求助,是指诉求人为自身权益的需要,提出给予帮助的请求。
   (五)建议,是指诉求人对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对具体问题处理、对普遍问题完善的意见。
   (六)平台知识库,是指承办单位上传、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政务服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库。
   (七)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地下管网、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纳入城市管理的各类设施。
   (八)履责意见,是指由具体办理事项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证明本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8〕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