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8-051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8〕73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6月18日 |
2018年6月13日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整治及整改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省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排查整治古仙洞水库水源地、石牛河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通过开展为期2年的专项整治,确保到2019年10月底,县城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水源地水质保持在地表水Ⅱ类标准以上,水质达标率100%。
二、主要任务
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开展水污染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治理工程建设,加强水源地监管和水质检测及疾病预防处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排查和整治,清理清运污染物,加强水源清洁保洁,依法从严查处保护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及毁坏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全面完成县城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具体责任清单详见附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工作责任
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总牵头、总协调、总督办职责,统筹做好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行为查处,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干支流沿线排污企业监管;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设施;做好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预警和情况通报;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水源地上下游饮用水环境风险综合防控和协同处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防范和妥善应对饮用水突发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违法采沙、洗沙、捕鱼、电鱼、毒鱼行为依法打击,对盗采行为依法移送或联合公安部门追究盗采者法律责任,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对水源保护区河道乱堆乱倒依法处理。督促古仙洞电站打捞清理漂浮物,建立长效清理管控机制。
县住建局:负责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工程建设监管,严控在保护区新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设施。
县交通局:负责在县乡公路及村道过境水源地路段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在桥梁设置标志牌、事故导流槽及应急池。
县公路段:负责在国省道过境水源地路段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在桥梁设置标志牌、事故导流槽及应急池。
县市监局:负责依法注销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的营业证照,对拒不履行继续经营的,按照无证照经营行为予以依法取缔;做好二级保护区内经营行为规范处置工作,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许可新的经营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对过境水源地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监管,建立落实“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工作机制。配合做好保护区内废弃炸药库拆除。配合保障执法部门开展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干扰公务及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危害公共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农林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种养业进行监管,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严格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督促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杜绝农田含化肥、农药生产废水直排水源地,杜绝保护区内发展养殖业。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退耕还林项目支持,依法打击保护区内乱砍滥伐,破坏水源涵养植被等违法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清理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外私挖乱采、违规用地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保护区内废弃矿洞组织进行封堵,拆除废弃矿部、养羊场、炸药库等建筑物。
县卫计局:负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水源地保护项目的申报和支持,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新的经营项目。
县经贸局:负责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工业项目监管,严控在保护区新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工业项目。
县安监局:配合公安局做好过境水源地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
县文旅局: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及职能部门水源地保护履职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县监察委:负责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和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县考核办:负责将水源地保护整治工作纳入区级目标责任考核。
县供电公司:负责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项目供电审批把关,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断电。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城关镇、长安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对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牵头组织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依法关闭;对水源地保护区垃圾污水进行清理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局、市监局、卫计局、财政局、国土局、安监局、经贸局、公路段、文旅局、供电公司、县政府督查室及城关镇、长安镇主要负责人和县监察委、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城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
(二)加大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相关镇和部门要采取院落会议、发放宣传单、刷写固定标语、宣传车进村等方式,大力宣传水源地保护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政策。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具体范围及举报电话,及时将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法整治。各相关镇和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能,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职责任务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执法活动,重点对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环境突出问题进行大清查、大整治,特别是中省环保督察巡查反馈的问题,要克服一切困难,采取果断措施,务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迅速依法从严整治到位,彻底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严防问题反弹。
(四)实行销号制度。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建立整改台账,各责任单位每月底前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县环保局,直至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进行现场核查,由各责任单位将整改销号申请、现场核查记录及有关图片证明资料报县环保局销号,县环保局汇总后由县政府书面报市政府销号。各相关镇和部门要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于10月20日前专报县政府。
(五)严格考核问责。县政府把水源地专项整治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相关镇、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督办考核和追责问责力度。对整治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并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水源地环境遭受破坏,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平利县古仙洞水库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附件2:平利县石牛河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