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平利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7〕125号相关规定,现启动2018年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因2015年以后省市未下达公租房建设任务,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可享受本年度租金补贴,不再实行实物配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县城规划区内务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养老经办中心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务工人员。
2.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
3.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提供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工资收入和缴纳养老统筹费用的证明。
(6)由用工单位提供书面担保合同。
(7)提供租房协议和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8)填写租金补贴申请书。
(9)提供农商银行有效账号。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长期固定工作人员。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
3.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5)提供用人单位招聘、招考材料。
(6)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担保合同。
(7)填写租金补贴申请书。
(8)提供农商银行有效账号。
(三)经商创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3.经商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之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
(5)提供经营租房协议书、提供房主的房产证明,并由房主提供书面担保材料。
(6)提供经营场所门头照片、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7)填写租金补贴申请书。
(8)提供农商银行有效账号。
二、申请时间和申报地点
提交申请材料时间自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结束。
申报地点:县住建局三楼住房保障股
联系人:戴股长
咨询电话:0915-8416028 0915-8421345
平利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