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对《平利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8 17:23 【 字体: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畅通民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渠道。现将县安监局起草的《平利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64日。
通讯地址:平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25500
    真:0915-8428077
电子邮件:plfzb0915@163.com

附件:《平利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平利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推动道路交通、石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四项攻坚行动”深入开展,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全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11158)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要求,结合平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校园、校车、建筑、消防、城市运行安全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查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遵行“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实名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迟报、瞒报、谎报情节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实名举报。

(一)来电。通过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向特服电话进行举报,受理电话:安监局公开电话8420751

(二)来访。举报人到县安监局办公室进行当面举报;

(三)信函。举报人寄送信函进行举报,通讯地址:平利县新正街女娲广场;邮编:725500

(四)传真。举报人将举报材料发送传真进行举报,传真号:0915-8420751

(五)电子邮箱。举报人将举报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举报,电子邮 plxajj@sina.com

(六) 微信平台。举报人向平利安监微信号发送图片、视频等举报材料(拍摄的视频材料应包含举报现场视频并附留言说明)。平利安监微信号:gh_d964de41a22c (微信号二维码见附件)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条  县安监局负责举报受理及奖励兑现等具体事宜,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制度和台帐。

举报事项由县安监局根据举报事项分解到有管辖权限的镇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镇和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时要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复杂、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县安监局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安监局负责办理奖励事宜,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200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300元、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500元;

(二)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1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200元;

(三)非法行为举报奖励300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200元,随手拍视频举报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应给予奖励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由第一署名人决定分配。多名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奖金。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安监局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经县安监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三) 匿名举报。

第十五条  县安监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核查核实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平利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