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洋河流域采砂、电鱼毒鱼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8-0234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3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3月30日 |
为认真落实县人大关于对黄洋河水资源生态保护治理议案的决议和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加强黄洋河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治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在黄洋河流域采砂、电鱼毒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黄洋河流域进行采砂、洗砂。国家重点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确需进行河道清淤的,需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在黄洋河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在黄洋河流域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洗砂作业设备必须在2018年4月30日前撤离河道,并自行对违章搭建设施清理拆除,确保行洪畅通。凡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洗砂场点,各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四、各镇要认真落实“河长+警长+督察长”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协调水利、公安、环保、国土等执法单位,严厉打击采砂、洗砂,电鱼、毒鱼、炸鱼、乱排乱倒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915-8418113(平利县水利局),0915-8418504或110(平利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