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验收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8-0081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 |
平利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48号),《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6〕39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利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等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县电商进农村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平利县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电商办),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实地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经贸局、财政局、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40个单位组成,并邀专家及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承办企业资质
承办企业资质检验,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二)硬件设施
中心硬件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三)中心功能
1.平台。有面向农村电商服务网上微平台,且能围绕农村消费需要提供人才培训、孵化运营、金融服务等介绍功能。
2.团队。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等功能。
3.商群。电商、网商(含网店)入驻10家以上(每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发生交易量均在1000元以上)。
4.建设(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分明确,中心(含电商、网商、网店)地址、姓名、网址、交易额、联系电话、图片等清楚。
第九条 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
(一)电商人才培训室
承办企业资质检验,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营时间等证明材料。
(二)线下体验馆
建成本县域内线下区域特色产品体验店,店内设计新颖、明亮、合理,另外设有展示区域面积100平米以上,特色产品100个以上,具有促销推广、品牌宣传功能。
第十条 服务站点建设
(一)站点资质
1.提供各网点地址、联系号码、网点图片等证明材料;
2.村点建设合理,在每个行政村建设不超过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引导宣传及其他服务。
(二)站点配备
1.统一配备办公桌椅、电脑、货架、电子秤、网络连接设备、运营人员;
2.装修整齐统一,门头落款为“平利县x镇x村电子商务服务点”,门头标识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图标。
第十一条 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一)承办企业资质
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配备与功能
1.装修整齐统一,门头及物流车辆外观字样、图形、特征醒目,应有“平利县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等字样和“平利县电商标志”。
2.功能完善,能整合利用镇配送站、村级配送点、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配送成本下降,效率提高,物流配送到村,每周不少于2次;电子商务仓储功能完善,能进行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第十二条 策划营销品牌建设
(一)承办企业资质
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营时间等证明材料;
(二)品牌培育情况
1.在国内知名平台建立网上商城,能促进本地特色产品销售;有完整的营销策划活动方案,利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县域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明标明确,效果明显。提供网上商城链接、营销策划活动方案及效果分析。
2.与相关单位签署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和票据证明清楚,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溯源体系建设
(一)承办企业资质
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营时间等证明材料;
(二)溯源建设情况
1.以标准化、市场化、可追溯为主要方式,对我县的绞股蓝、绿茶、土特产等富硒农产品开展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结合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从源头抓起,促使各类产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消费者的各个环节实现可追溯性,最终形成“一品一码”
2.与相关单位签署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和票据证明清楚,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小组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平利县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