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利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3 09:59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利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7-0139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7〕11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23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有关单位:

县国土局制定的《平利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15


平利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或职能部门)所辖范围地质灾害隐患险情、灾情的排查、巡查、核查、监测与处置。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对已引发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按照《平利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防治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教体局、交通局、文旅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落实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式,拟定地质灾害工作的对策、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协调、督促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落实;督促、协调国家、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三、工作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

1.负责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公告。

2.负责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体系。

3.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区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学校、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及尾矿库坝、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负责安排、组织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5.负责安排辖区内的村(居)民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6.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照《平利县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所在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8.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及地质灾害项目的申报、治理。

(二)县应急办

1.履行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2.监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治建设。

3.督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4.组织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演练和对外交流合作。

5.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

6.建立驻县部队与地方的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7.办理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工作。

8.综合协调、指导处理全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三)县国土局

1.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承担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3.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认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应急防治措施。

5.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果。

6.拟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7.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

8.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9.监督建设单位对建设规划或工程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防治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履行情况。

(四)县财政局

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监察局

1.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县审计局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七)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灾民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八)县民政局

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工作。

2.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3.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九)县住建局

1.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并采取措施治理。

2.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没有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不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明确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能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3.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房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向地质灾害工作监督部门提供鉴定报告。

5.将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以及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单位,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

7.组织、指挥、协调抢建避灾场所、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8.在编制、审核城乡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项目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对规划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9.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十)县安监局

1.负责督促、安排全县矿山企业对危及矿山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2.督促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御,督促企业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的组织实施,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3.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4.负责矿山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

(十一)县发改局

1.负责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2.在审批和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

3.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4.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安置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二)县环保局

1.在拟定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将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2.协助国土部门调查处理破坏地质环境事件。

3.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县水利局

1.负责对危及水库、水电站、防洪设施等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的组织实施。

3.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的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

4.编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所辖系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5.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汛情动态。

(十四)县教体局

1.负责监督所属学校对危及校园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管理。

2.配合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督促学校对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并对险情、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

4.督促学校对威胁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监测、防御工作,在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的组织实施。

5.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负责聘请地质灾害专家对全县范围内的中小学师生进行地质灾害和地震知识的培训工作。

7.负责学校范围内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县交通局

1.负责对全县的县、镇、村级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2.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封闭危险路段。

3.在组织交通规划、交通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要求项目业主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将治理工程纳入工程验收。人为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督促责任人进行治理。

4.编制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对其灾情、险情发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所管辖交通沿线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

(十六)县文旅局

1.负责督促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预案。对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对险情、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

3.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检查、巡查、监测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4.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

(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分析、预报重点地区天气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十八)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1.负责将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指定人员的通讯工具及时下发。

2.负责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十九)县电视台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四、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7〕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