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9 09:40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7-006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7〕8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平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陕民发〔2016〕87)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以及小额“救急难”审定审批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政策透明的原则;坚持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二)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五)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八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3.家庭经济状况及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特别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四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条 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综合救助对象引发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坚持分类救助,合理确定救助的标准和方式。救助金额原则上每户(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一)困难程度较小,且持续时间较短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临时救助;

(二)困难程度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临时救助;

(四)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临时救助。

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确保“救急难”,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镇政府直接审批。审批结束后,镇政府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等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级配套资金按省市文件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调剂;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以及规定金额范围内审批、健全档案等职责。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委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0〕166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