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4-20 10:2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7-024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7﹞52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有效防范和降低传染病疫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随着天气转暖,呼吸道、肠道、病媒生物及自然疫源性疾病将进入高发季节。据省、市预测分析,我国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呈散发趋势,我市有输入性疫情的危险。根据全市疫情统计,我市肺结核、乙肝、梅毒、流行性感冒、流行腮腺炎和其它感染性腹泻发病较去年同期上升,我县手足口病发病较往年升高明显,近期在我县个别镇出现的犬伤人事件给狂犬病防治敲响了警钟。
  各镇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防联控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及时根据全县统一安排,迅速安排部署,夯实职责,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卫计、教体、农林、市监、宣传、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会商防控工作,共享防控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镇要广泛组织开展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续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清理卫生死角,消除暴露垃圾和污水池塘,清除蚊虫孳生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农林部门要依据H7N9禽流感、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扑杀、消杀工作,市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责任主体,确保活禽市场和监管不留死角、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承担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制度完善和管控措施落实。
   2.严密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医疗准备。县卫计局要强化重点地区、重点疾病、重点人群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指导,一旦发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要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调查,及时采集标本,切实落实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疫区消毒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严格落实疫情值班制度,定期分析评估传染病疫情,通报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常规免疫工作,有效提高麻疹、风疹、卡介苗、乙肝等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及时针对特定人群开展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着力提高对重点传染病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以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感染性疾病科、儿科、输液大厅为重点,全面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最大程度减少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发生。县医院传染病区要严格传染病患者转诊程序和流程,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3.加强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要监督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严格执行晨、午检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课原因追查制度,确保传染病患者隔离治疗、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健康教育宣传等措施依法依规全面落实,交通局要落实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消毒日常管理措施,做到通风换气和定期清扫及消毒。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商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卫生消毒管理措施。
  4.切实加强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卫计、农林、宣传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和正面回应,澄清不实传言,核查负面炒作。县、镇各医疗卫计单位要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普及春夏季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群众的整体健康素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落实工作保障,加强督导检查
  县政府明确由县卫计局牵头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防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夯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落实整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高效运转。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公文PDF原文: 平政办发〔2017〕52号